首页 资讯 正文

《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》七月一日起施行

体育正文 131 0

《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》七月一日起施行

《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》七月一日起施行

本报讯(běnbàoxùn) 6月5日,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,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(de)《山西省文物保护(wénwùbǎohù)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作了介绍。 我省是文物(wénwù)大省,文物资源丰富,文化底蕴厚重。为加强不可移动(yídòng)文物保护,《条例》规定,在旧城区改建、城中村改造、土地成片开发前,县级(xiànjí)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(jiéhé)文物普查、专项调查等工作(gōngzuò),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,对于新发现的文物,及时开展(kāizhǎn)核定、登记、公布工作,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。未经调查,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,防止建设性破坏。 在文物保护(wénwùbǎohù)单位的(de)保护范围内,《条例》禁止进行可能影响(yǐngxiǎng)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,包括挖砂、采石、取土;禁止在文物本体上刻划、涂污、涂画、张贴;禁止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;在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擅自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等(děng)。 因特殊情况,需要(xūyào)在(zài)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钻探、挖掘等作业的,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。 地下文物:明确保护(bǎohù)责任人 《条例》规定,考古发掘单位(dānwèi)对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,妥善(tuǒshàn)保管,按照国家和省(shěng)有关规定及时向指定的国有博物馆、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移交。 我省地下(dìxià)文物保护实行责任人制度。依托地下文物建立的博物馆、纪念馆、文物保管(bǎoguǎn)所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,管理单位为(wèi)保护责任人。尚未设立专门管理单位的,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。已(yǐ)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的,所在地(suǒzàidì)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。地下文物埋藏区跨(kuà)行政区域的,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。 文物保护利用:支持社会力量参与(cānyù) 我省支持(zhīchí)社会力量参与(cānyù)文物保护利用。《条例》要求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、购买服务、表彰奖励等方式(fāngshì),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合理利用文物,利用方式包括:建立博物馆、文物收藏单位(dānwèi)或者辟为参观(cānguān)游览场所;作为社区书屋、公益讲堂、文化站;作为展览馆、美术馆或者其他展陈场所;民居古建筑和住宅、具有商业功能的(de)近现代建筑等,可(kě)作为小型宾馆、客栈、民宿、店铺、茶室、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;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(yīngdāng)将博物馆、纪念馆、文物保护单位、考古遗址公园等纳入(nàrù)旅游线路(xiànlù),促进历史(lìshǐ)文化遗产活化利用。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利用博物馆、纪念馆、文物保护单位、考古遗址公园等,组织(zǔzhī)开展实地教学、主题教育、研学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,推动文物历史价值、文化内涵的传承和传播。 条例将(jiāng)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 (李俊华(huá)) 太原日报
《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》七月一日起施行

欢迎 发表评论:

评论列表

暂时没有评论

暂无评论,快抢沙发吧~